江歌事件全過程經(jīng)過來龍去脈分析,緣由時間軸大家一步步看,劉鑫是怎么吃人血饅頭的。
2015年11月,劉鑫于日本學習中,結識室友兼老鄉(xiāng)江歌
2016年4月,劉鑫結識陳世鋒,隨后發(fā)展成為情侶關系,于六月開始同居,分攤一半房租,預付了6個月共計18萬日元房租給陳世鋒。(租期應為6-11月)
2016年6-8月期間劉鑫帶陳世鋒見過江歌一次。同居期間劉鑫陳世鋒偶有爭執(zhí)。
2016年8月25日深夜雙方感情破裂,劉鑫連夜逃離,與打工處老板娘聯(lián)系借住,后與打工處同事(女)家中借住。遺落手機于陳世鋒處,陳世鋒不予歸還。
2016年8月26日江歌前往陳世鋒處要求歸還劉鑫手機 雙方發(fā)生爭吵不歡而散。江母同日因個人問題赴日游玩散心。
2016年8月26日-9月1日江歌帶領江母游玩,劉鑫陪同。 期間劉鑫和打工處老板娘、同事等人員詢問租房事宜,計劃租房。
2016年9月1日江母離開。江歌再次勸說陳世鋒交出劉鑫手機未果,發(fā)生爭吵,之后帶陳世鋒至劉鑫打工處(料理店),老板娘提出讓陳世鋒與劉鑫單獨交談,隨后歸還了手機(據(jù)老板娘說,雙方交談中心情均不差,可見在分手事項上達成了一致。)之后陳提出近期生活窘迫向劉鑫要2萬日元,劉鑫因身上錢不夠同意給予1萬日元。
2016年9月2日劉鑫搬至江歌處開始同住。
2016年9月15日陳世鋒邀請江歌共渡中秋被拒絕。
2016年10月10日陳世鋒學費退稅獲得14余萬日元。①(此處為庭審時陳世鋒所說,但個人認為這個事情查實難度很低,應不似說謊)
2016年10月12日陳世鋒買了錢包(內含1萬日元)等物品給劉鑫作為生日禮物,贈予劉鑫,劉鑫推脫未成收下。
2016年10月14日陳世鋒與江歌有過單獨通話與會面。(刑事調查中有記錄)陳世鋒在檢方詢問時提出當日是江歌告知他,劉鑫懷孕了,陳世鋒遂回去拿了10萬日元給江歌作為墮胎費用。②(此處法庭因缺乏證據(jù)無法證實該款項用途未采信,但個人認為應該確有可能發(fā)生。因為陳世鋒主張自己是激情殺人,所以一直說自己與江歌并無矛盾,但此處與其說法明顯不一,于他有害無利。但即使發(fā)生了,也不能認為一定構成陳世鋒對江歌產(chǎn)生殺心的理由)
2016年10月19日陳世鋒做了一道雞料理至劉打工處給劉鑫。(料理店人員證實)劉鑫表示莫名其妙并拒絕。(假若江歌告知陳世鋒劉鑫懷孕一事為發(fā)生過,此時陳世鋒應當從劉鑫狀態(tài)、態(tài)度得知并未懷孕、墮胎。后來法官詢問他是否與劉鑫確認過懷孕墮胎事宜,陳世鋒表示沒有。個人認為,陳世鋒與劉鑫分手后,并未退還當初劉鑫預付的房租(3萬/月),與10萬日元數(shù)額相差不大,家庭確實不富裕及個人性格極為驕傲自戀(來源大學同學及當?shù)赝瑢W),因而存在覺得不方便提出的心態(tài),當然前提是發(fā)生過此事)
陳世鋒與劉鑫分手后,又結識了新女友(刑事調查顯示),具體時間不明,但計劃會在當前住所到期后同居。
2016年11月2日下午2:59分,陳世鋒前往江歌住所處,江歌不在家,僅劉鑫在家,劉鑫未開門,并聯(lián)系江歌求助。(期間江提出報警,劉表示目前是非法合租不宜報警,兩人隨后達成一致)
16點左右江歌趕回家中,于門外與陳世鋒發(fā)生爭吵。隨后劉、江因日常生活安排,劉前往打工,被陳世鋒跟隨。江前往上課。
17點左右,陳世鋒發(fā)微信給劉鑫以私人隱私照片進行威脅,希望復合被拒。
18點左右劉鑫到達打工處,隨后讓同事假扮男友勸走了陳世鋒。
陳世鋒離開后返回家中準備了背包、兇器及換洗衣物于21點離開(后經(jīng)查證兇器刀具為實驗室內道具,應為11月2日上午取得,明確排除遞刀說,刀的來源就是實驗室)
21點余 江歌下課(學校距租住處30余分鐘交通路程距離,東中野站距離住處10分鐘步行路程)發(fā)微信告知劉鑫自己下課了(未得回復)
22點-0點 江歌與江母有長達1小時40分的溝通,多次談及陳世鋒,并說了當日經(jīng)過,江母表示要小心
22點13分 江歌發(fā)微信讓劉鑫結束后告知自己(未得回復)
23點10余 江歌詢問劉鑫是否仍被陳世鋒跟隨,劉鑫說沒有,打工已結束希望江歌陪同回家,劉鑫表示她就在東中野站附近,會等她一起回家。(劉鑫打工處返回東中野站需用時約1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