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都發(fā)生肢體沖突了,同學都死了,還不構成故意殺人?那么筆者反問一句:該14歲的中學生有殺人的故意嗎?因為跟同學發(fā)生些肢體矛盾就想殺同學,恐怕不見得吧?接下來讓我們看下事情始末和警方通報。
據(jù)北京青年報報道:4月2日靈璧縣公安局發(fā)布通報,3月31日23時許,安徽靈璧縣漁溝中學八年級學生徐某邦(男,14歲)與同年級學生王某磊(男,14歲)在學校宿舍內因瑣事引發(fā)肢體沖突,致王某磊倒地。后120醫(yī)務人員到場搶救,王某磊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徐某邦已被公安機關控制。 據(jù)查,嫌疑人和被害人在沖突過程中,無其他學生參與。為進一步查明死亡原因,市縣兩級法醫(yī)正對被害人進行尸檢。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首先大家先別造謠是被群毆導致的等等,咱們以官方的內容為準,回答作者的題目上去,該同學能否構成故意殺人呢?那么首先讓我們看看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未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其特點是直接或者間接作用于人的肌體,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終結。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首先,王某的生命是非自然終結,其次徐某有無殺害王某的故意?筆者認為不構成,為什么,因為徐某并不會知道自己與王某的肢體沖突會導致王某死亡,我認為徐某也不會希望或者放任王某死亡的結果發(fā)生,如果讀者是男生可能更容易理解,初中時候一個宿舍的感情,或者一個班上好朋友的感情,基本除了發(fā)小,初中的關系最鐵,我個人不認為徐某會有殺害王某的故意(僅代表個人觀點),那么徐某如果不構成故意殺人怎么定罪呢?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所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那么首先認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前提是徐某認定為故意傷害,那么發(fā)生肢體沖突能定義為故意傷害嗎?筆者認為不能,因為在僅出于一般毆打意圖而無傷害故意的情況下,造成他人傷害的,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谕瑯拥牡览?,在毆打行為偶然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再次聲明只是個人觀點)
最后只剩下過失致人死亡罪了,該罪的主觀責任形式為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那么徐某就構成此罪嗎?好像也有點牽強,但是同學之間肢體沖突致人死亡,并且雙方是沒有持械的,好像也只能這么認定?但是如果是定此罪的話,可能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因為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guī)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大家可以清晰的看到標紅部分,并沒有規(guī)定12-14歲需要對過失致人死亡承擔責任,其次: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們可以看到兩條規(guī)定里,如果是過失致人死亡都不用負刑事責任,那么事情最后的處理會變動的很棘手。
作者再次聲明,本文是以討論為主,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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