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一條新聞,31年前,衡陽耒陽市東湖圩鎮(zhèn),一位姓鄧的19歲女子,被拐賣到安徽,今年四月才回到老家。
回到家后,該女子找到了當(dāng)年拐賣自己的人,還到當(dāng)?shù)毓簿謭蟀浮9簿终J為案件已發(fā)生31年,過了最長追訴期,所以不能立案調(diào)查。
拐賣婦女兒童罪,買賣交易后,犯罪行為就已經(jīng)全部完成。而被害人由于受到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要過很多年,才能有機會報案。這時,早已過了追訴期,使得這種人神共憤的犯罪分子,逃過法律的處罰。
但是,拐賣婦女,必定附帶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是由買賣雙方共同實施,并且延續(xù)很長時間,原則上,被害人能自由地到公安局報案,才能算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終止。這樣算來,這個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才剛剛結(jié)束,還在追訴期內(nèi)。
建議受害人以受到非法拘禁和拐賣婦女兩項犯罪行為的侵害,將買賣雙方同時上告公安局,避開追訴期的問題,先立案,讓公安能正式展開調(diào)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