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蒲曉磊
6月21日,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對于各方提出的開展有效宣傳、拓展涉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鏈”治理、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人員的懲處力度等意見建議,草案二審稿作出回應。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要注意處理好打擊治理與保護公民、組織合法權益之間的關系。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guī)定,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并規(guī)定相應法律責任。
從實踐看,開展有效宣傳防范是重要經驗,為加強完善這方面的規(guī)定,草案二審稿作以下修改補充:規(guī)定增強公民防范意識和防范能力。增加金融機構、電信企業(yè)、互聯網企業(yè)和新聞媒體單位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的相關義務。擴大預警勸阻的責任主體,增加其他有關部門和金融、電信、互聯網企業(yè)的預警勸阻措施。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提出,防范利用金融系統(tǒng)非法轉移資金是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建議進一步拓展涉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鏈”治理。對此,草案二審稿作以下修改補充:將涉詐監(jiān)測治理對象由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擴展到數字人民幣錢包、收款條碼等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務。增加規(guī)定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為用戶提供查詢名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便捷渠道。為保障監(jiān)測識別異常賬戶、可疑交易的有效性,明確金融機構可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設備位置信息。規(guī)定支付機構應當依照規(guī)定完整、準確傳輸有關交易信息,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借此洗錢。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提高草案法律責任部分的罰款幅度,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人員的懲處力度。據此,草案二審稿作以下修改補充:增加對電信網絡詐騙分子使用電話卡、金融賬戶、互聯網賬號等的限制措施,并增加限制措施情形。根據打擊治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實踐需要,增加規(guī)定對有關涉電信網絡詐騙人員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對有關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罰款幅度作了調整。
有的部門提出,國家正在按照規(guī)定推進試點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可以為涉詐異常的電話卡、銀行卡、互聯網賬號提供重新核驗身份服務。草案二審稿采納上述意見,增加相應規(guī)定,同時明確按照個人、企業(yè)自愿使用原則,是一種可供電信、金融、互聯網等行業(yè)企業(yè)選擇適用的措施,不排斥現有核驗措施的適用。
本報北京6月21日訊
來源: 法治日報